普陀: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虚假投资理财广告案
【案例】2017年12月2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舟山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推广其所从事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委托他人印制了一批涉及投资回报预期内容的宣传单。在实际宣传中,该公司称“综合实力雄厚,与工商联和多家银行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开发过多种金融项目……”。
经查证,上述广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相关公众的接受服务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未依法对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点评】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随着社会发展,老百姓投资理财活动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维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虚假宣传销售水产品案
【案例】去年7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市场水产品销售区在销售违禁鱼货——新鲜小黄鱼。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余某某从水产码头以15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2箱共计10千克(毛重)的冷冻小黄鱼,并在销售中谎称“该小黄鱼是野生的,偷捕来的,非常新鲜”。
经查证,余某某对其销售的冷冻小黄鱼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决定调整处罚幅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点评】本案进行了减轻处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认识自身错误的态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
【案例】当事人刘某某在从事某品牌盐藻软胶囊(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期间,自2016年2月起,通过媒体发布该产品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源自澳大利亚,能治疗多种疾病,并称“**盐藻是您最专业的家庭医生”“五十万康复患者的亲身验证”。去年8月21日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查获。
经查证,当事人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去年12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作出停止发布某品牌盐藻软胶囊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的处罚。
【点评】随着生活条件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保健养生。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虽然有时可以作为疾病治疗辅助用品,但不能代替药品。如果把保健食品当成药品服用,可能会延误病情,导致病情加重。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如发现经营者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请保存好实物、购物小票等凭据,依法维权。
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案
【案例】去年5月一天,吕女士在某影院洗手间摔倒致右手手腕骨折,双方就责任确定、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吕女士表示,影院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识致其摔伤,要求影院方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000元;影院方认为,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保洁人员擦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只能补偿2000元。
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一度陷入僵局。后经区消保委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影院方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用6000元。
同年9月7日,区消保委到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司法确认。最终,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双方调解结果给予司法确认。根据协议,影院方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履行调解协议,若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吕女士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这是区消保委首次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此次“诉调对接”保证了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无缝衔接和有效互补。
网络订房纠纷案
【案例】去年8月5日,区12315举报申诉中心接到一起上海游客投诉东极某客栈的网络订房纠纷案。该游客称其在途牛旅游网上预订了东极某客栈一间海景三人房,后因受台风影响,客轮停航,便向客栈申请退房退款,遭到客栈拒绝。途牛旅游网客服介入未果。因此要求相关部门介入协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后在东极民宿协会的协助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客栈同意退房退款,该订房纠纷圆满解决。
【点评】近年来,网络订房纠纷投诉多发,本案因台风导致唯一的交通工具停运,消费者无法履行合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住房合约应予以解除。东极民宿协会的及时介入,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引导做精做强东极渔家民宿,推动东极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自:普陀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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