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 、各直管县 ( 市 ) 发展改革委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有关 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20 〕 1784 号 ) 有关要求 ,为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 ,积极稳妥做好全省 2021 年电力 直接交易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场主体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 、售 电企业 ,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 ,均可参与 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 易。年用电量超过 500 万千瓦时的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 交易。
二、交易种类和周期
( 一 ) 交易种类 。2021 年交易种类主要有 :年度交易 、半 年交易、月度交易 、月内交易 。
( 二 ) 交易周期 。年度交易周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半年交易周期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月 度交易周期为 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 ,月内交易周期为 交易公告 发布的 当月特定时段。
三 、交易流程
市场主体 2021 年度交易的合同 签约电量原则 上不低于前三 年用电量平均值的 80%,并通过后续月度合 同签订保障中长期 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 90%。
( 一 ) 年度交易 。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为 主 ,交易平台申 报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开市期间 ,发用双方在河南电力交 易平台上传 《双边交易合同》 彩色扫描件后 ,由发电企业申报 电量、电价等,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确认 。在申 报时间内 , 以最后一次确认数据为准。
年度集中撮合交易 :根据需要开展年度集中撮合交易。交易申报时间为 1个工作 日, 市场主体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 准。根据市场主体申报交易信息 ,按照 高低匹 配原则进行出清。申报电价相同时,优先发电计划文件明确的供热机组优先成交。
( 二 ) 半年交易 。2021 年 6 月底前开展半年交易 ,原则上 采用集中撮合方式开展。交易申报 、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交 易相关规定执行。
( 三 ) 月度交易 。2021 年 1-11 月份,每月 20 日前,发布 次月集中撮合交易公告。交易申报、 出清按照 年度集中撮合相 关规定执行。
(四)月内交易。每月 5 日、15 日前,发布月内集中撮合交易公告 ,分别对本月中旬 、下旬交易电量进行调整 。交易申报、出清按照年度集中撮合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
四、交易模式
2021 年电力直接交易分为常规电量交易和分时段电量交易 两种模式 。年用电量 2 亿千瓦 时及以上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 策的电力用户 ,原则 上应签订分时段中 长期合同 ;对具备条件 的、年购电量 500 万千瓦 时 ( 含 ) -2 亿千瓦 时的电力用户 ,鼓 励签订分时段中 长期合同 ;年购电量 500 万千瓦 时以下的电力 用户 ,可自主选择是否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 同。
年度交易开市前 ,电力用户应确定参与常规电量交易或者 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 ,交易模式确定后 一年内不得更改 。售 电 公司代理用户中 有选择分时段电量交易的,应 把参与常规电量 交易和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的用户划分为 两个单元进行交易和结算。分时段电量交易和常规模式电量交易同步开展。参与常规 模式电量交易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输配电 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2020-2022 年省级电网输配 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 〔 2020 〕 1508 号 ) 执行。分时段电量交易时段划分可按我省现行峰谷电价政策规定 时段( 高峰时段:8-12 点、18-22 点 ,平时段 :12-18 点、22-24 点,低谷时段 :0-8 点 ) 确定。条件具备时 ,鼓励市场 主体依据双方 实际供需自 主约定合同 时段。参与分时段电 量交 易市场主体可参照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自主确定各时段交 易电价,鼓励拉大峰谷价差 。考虑燃煤火电企业连续生产特性 ,市场主体应按照用电需求曲线均衡原则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 。 参与分时段电 量交易市场主体按照 我省现行峰谷电价的时段 及 系数 ,执行相应的输配电价 。
五、交易结算
2021 年一季度为过渡期 ,常规模式电量交易和分时段电量 交易按照现行办法运行结算 ,分时段电量交易按照出清的平段 电价作为交易价格,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同时,按照以下 规定进行模拟试结算 ,并将模拟结算情况向市场主体公布。二 季度起 ,如无调整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 ) 常规模式电量交易 。参与常规模式电量交易的购电 侧市场主体 ,月度实际用电 ( 售 电公司为该单元代理用 户用电 量之和 ,下同 ) 超出合同电量 105%部分,执行目录电价 ;105%以内电量部分 ,按照交易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 。月度实际用电 小于合同电量时 ,低于合同电量 95%的差额部分,按照 1分/千 瓦时与相应发电企业结算 。
( 二 ) 分时段模式电量交易 。参与 分时段模式电 量交易的 购电侧市场主体 ,月度各时段实际用电 ( 售 电公司为该单元代 理用户该时段用电 量之和 ,下同 ) 超出该时段合 同电量 108%部 分,峰段执行峰段目录电价,平 、谷段执行平段目录电价;108% 以内电量部分 ,按照交易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 。月度各时段实 际用电小于该时段合同电量时 ,低于该时段合同电量 92%的差 额部分 ,按照1分/千瓦 时与相应发电企业结算 。
六 、优先发购电和保底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 发改运行 〔 2019 〕 144 号 ) 相关要求 , 妥善处理优先发电与市场交易的关系 ,原则上优先发电计划不 随市场交易调整 。优先购电用户用电原则上按照 “保量保价” 执行政府定价,可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 ,保底电价按照 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 ( 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 ) 的 1.2 倍执行。
七、信用管理
引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电力中长期合同,进一步 强化中长期交易合 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 约履约。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评价工作,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八、相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交易的宣传动员工作 ,严 禁出现 指定交易价格、市场主体等 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省电力 公司要加快开展市场化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造进度 ,加强用户 用电数据披露 ,及时推送交易中心 ,方便市场主体查询 ,并作 为 交易开展的依据 ;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长期交易的组 织开展工 作 ,加强市场主体宣传培训 ,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努力在 12 月底前完成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市场主体要依法依规 做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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