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 律 依 据 | 权力 类别 |
备注 |
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3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路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4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 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6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行政处罚 | |
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8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行政处罚 | |
9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行政处罚 | |
10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1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4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5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
17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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