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政〔2020〕7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深入信阳革命老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市长离信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强化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改进作风、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奋力实现“两个更好”、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各项工作中争先进位谋出彩。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强化政策学习研究,积极争取利用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强化重点项目推进,坚持和完善重点项目周例会机制、领导分包联系机制、督促协调推进机制、目标责任机制、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粮食生产、区位交通、绿色生态、人口规模和文化资源等优势,奋力打造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核心区、淮河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践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和全国重要红色文化高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信阳。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书记市长企业家恳谈日制度,完善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建立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依托政务值班平台构建应急指挥体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强化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用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四次,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凡是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市司法局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请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原则上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前,应当先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由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跟踪督查整改发现问题。涉及行政处分的,经市政府同意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市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应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由牵头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改进督查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应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三、积极回应关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加强政务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时督促处理舆情反映的事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带头主动发声。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报送信息经带班处级领导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签发,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并编印《值班要情快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报的,需要同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十四、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围绕国家、省、市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认真谋划、充分收集,积极沟通、挖掘亮点,每周定期报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或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因市政府各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为,引起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涉及的职能部门承办,市政府办公室协助。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属事属地责任,发挥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和12345市长热线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约访下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周例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及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解读国家、省重要政策;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并向市委报备。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书面说明协商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长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和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国家部委、省直厅局行业性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凡需要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负责人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市直部门召开贯彻国家部委、省直厅局行业性会议精神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不邀请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市长事前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报告,经市长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不能出席副市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相应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市长批准。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以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
五十一、市长的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秘书长签报市长。涉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
副市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市长审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
未经市长批准,副市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径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除涉密和紧急特殊事项外,均应通过市政府公文交换平台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四、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公文的行文规则、文种、格式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签转相应科室阅处;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口服务科室,对收到的阅办类公文应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做好协调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阅知类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阅办类公文,需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
五十五、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信政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省政府、市委报送的上行文,与省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需报市长审批制发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公文审核的领导审核。
市长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政府工作通报》印发,同一会上副市长的讲话一并印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发文程序报市长签发。
五十七、全市政府系统要不折不扣落实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把精简文件简报工作制度化、全面化、常态化。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全面减少规范性、通报类、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类文件的制发。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各部门之间可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过正常工作途径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调整或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文件一般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文电由市政府办公室明确专门科室负责办理,普通公文应在1周内办结;紧急公文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需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研、协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优化完善全市政府系统已有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系统,推行移动办公和移动审批应用,强化PC端和移动设备端协同审批,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强化PC端和移动设备端安全防护,保障政务办公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提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报备;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报备,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信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须书面报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须书面报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市长、副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请假手续报批后,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制发《领导外出报备》,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参加全国全省会议等例行性公务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简化报批流程紧急公务活动的,可由本人依次向分管副市长、市长先行口头请假,批准同意后同时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办理报备手续。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做好日常工作保密,加强电子办公和移动办公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室要全面建设政务服务体系模范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