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申请条件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要求为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 |
材料清单 | 1. 建设单位正式申请文件(电子版1份)。材料要求:有公章的扫描件,包含建设主体、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申请对象(环保部门)。 2.环境影响报告表/书(送审版)(电子版)。材料要求:报告表电子版1份。附件栏包括:a.环评文件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扫描件;b.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加盖环评单位公章)扫描件;c.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加盖环评单位公章);d.环评文件其他附图附件扫描件。 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或word版本。 4.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电子版1份)。材料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对全文公示情况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
网上申请入口 | 息县政务服务网申请(http://xyxx.hnzwfw.gov.cn/) |
办理地点 | 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息县息寨路中段市民之家(3路公交车))领取结果 |
办理形式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窗口纸质核验办结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
获取说明 | 办理结果领取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委托书(委托领取结果);申请时递交的材料2份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
咨询电话 | 1356976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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