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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须出具信用报告

来源:烟台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12-03 文字大小: |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涉金融领域黑名单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秩序,完善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11月20日,烟台市出台了《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25条;对总则、适用情形、列管程序、异议处理、激励惩戒机制、黑名单移除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并要求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办理流程,做好红、黑名单管理等工作。
 
  《管理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黑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纳入红、黑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激励奖惩措施,其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1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金融活动主体,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升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识;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应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烟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且经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后,可以申请提前撤销“信用烟台”网站公示信息;但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次的,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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